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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王** 广东-佛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1 17:13:48 420人阅读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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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培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已成为新世纪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犯罪年龄更趋于低龄化(即刑法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性质更趋于恶劣,犯罪情节更趋严重。从我市今年以来的违法犯罪资料统计中显示:青少年所占比例相当大,年龄25周岁以下(279人)占总案件的4
3.4%.其中未成年人占总案件的1
3.6%之多,尤其在校生所占比重不小,形势令人堪忧。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是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课题。所以,本文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谈谈个人的看法。
研究青少年的犯罪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揣摩青少年的心理、更好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当前青少年的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
1、犯罪主体男性化。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男性占90%以上,而女性不达10%,这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息息相关的。
2、犯罪类型多样化。现已从过去的简单型犯罪转向多样化发展,涉案罪种多,且有交叉性,按发案量多少排列的顺序分别为:盗窃、抢夺和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家居农村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侵犯财产型犯罪,而家居市区的青少年犯罪多涉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3、犯罪年龄低龄化。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食品营养成分的提高,青少年的发育也提前,智商相对提高,同时也伴随着犯罪年龄的提早,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量的增多,就是一个佐证。如:2001年6月 日犯罪嫌疑人陈上康、吴剑新(19岁)、陈敬彬等3人在新罗区小池镇一患有智力障碍者精神病得少女。犯罪情节极为恶劣。
4、犯罪手段成人化。在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他们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之所以这样,很大部分是从、录像、电子游戏和刊物中模仿出来的,还有的是经成年犯、累犯的传授、教唆而来的。
5、犯罪组织团伙化。团伙作案尤其体现在抢劫、寻衅滋事犯罪中,多数是3人以上作案,侵害对象多半是中小学生、他校生或偏僻单身人员。团伙作案究其原因是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依仗人多点子多、力量大、野性足的特点,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往往是一人先动手群起而攻之,达到目的后有迅速逃离现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危害性广,且有发展趋势。
6、犯罪发展涉黑化。近年来,青少年涉及性质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他们多数闲散于社会的无业青年、初中生,有犯罪前科的更为多见。他们被犯罪组织所利用,由原来松散型犯罪团伙转为组织较为严密的具有性质的犯罪组织。如:2001年9月14日,新罗区红坊镇东阳网吧内,几个年青人因争执位置而发生口角,遂用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仅用十几分钟就从红坊、曹溪等地召集30余人,乘坐面的、摩托车,携带马刀、棍棒敢至东阳网吧,寻找对方报复。在未发现目标的情况下,又快速赶到龙岩城区寻找,并在“幸福快乐舞厅”聚集守侯。这30人中75%均是20岁以下的青少年,其中3人有犯罪前科。幸运的是公安机关及时接到了报案,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才避免了的发生。案发后,这30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拘羁押查处。
7、犯罪手段智能化。青少年头脑灵活,好奇易学,对当代科技的了解较为普及。不少青少年能利用电脑、电信等现代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如电脑黑客的犯罪,虽然为数不多,但破坏性大、后果严重,不容忽视。
8、犯罪联动城乡一体化。由于通讯和交通的日益发展,城乡距离和城乡差距在日益缩小。在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中同时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的青少年,他们往往为了一个犯罪成员的利益,在短时间内从不同的地方迅速汇集到犯罪地进行共同犯罪。案发后乘坐现代交通工具迅速逃离现场,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如:2000年10月25日,正值新罗区苏坂乡美山村村主任选举,一方便从龙岩城区纠集了60余人前往闹事,并携带了马刀、铁棍等管制刀具,分别乘坐几辆面的到达。所幸公安机关发现及时,制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抓获了案犯28人,其中在校生8人。
9、犯罪后果严重化。部分青少年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实现犯罪欲望,不仅作案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多见,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甚至死亡。
10、犯罪动机突发性。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占有欲强、好激动、肚量小、自控能力查。往往因为一句话、一件不顺心的是,就临时起意,盲目动手而为之。如:200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健林、袁利春等5人在新罗区西城一美容厅内与随后而来的陈朝祥等人争风吃醋,仅一句粗话,陈健林、袁利春等人就用马刀将陈朝辉当场砍死。(陈健林、袁利春已于2001年8月3日被执行了枪决。)
如何遏制青少年犯罪,将其降到最低点,已不是单纯的一个教育问题,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课题。需要整个社会来共同关心这个弱势群体。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机制体系,从而保障“2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2020-10-01 17:14:4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寻求刺激的欲望强
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认识水平低下和缺乏正常的教育培养,愚昧无知、精神十分空虚、没有正当高尚的精神需要。所以,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空虚的精神世界,以此来取得心理的平衡和满足,如狂喊乱叫、寻衅滋事、四处游逛等各种方式的恶作剧及流氓活动,往往是源于寻求刺激的需要,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由此而发生的。
二、自我意识强
青少年自我意识的发展,使他们产生了威望、自尊、博得人们赞赏等自我实现的需要,违法犯罪青少年这种自我实现的需要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恶性发展并予以体现的。他们以打架斗殴、奇装异服、妖艳打扮、故作姿态等各种方式逞强显能、引人注目,以此来获取精神满足。此类犯罪一般在案前没有预谋,往往是因为一事之争、一言之恼、一拳之羞等小事、纠纷引起矛盾,或因互相争夺地盘、划分势力范围发生冲突。俗话说:“话不投机恼死人,理屈词穷匕首现。”有些青少年在盛怒之下,感情冲动、不计后果、动辄杀人,如有一犯罪分子因为同伙在盗窃杀人后对他说了,他为了表示自己也不是孬种、比别人强,在第二天夜里砸开一家商店杀了3个人。有的犯罪分子因走路与人相撞,发生口角,拔出刀子将对方刺死,类似的事时有发生。
三、错误而强烈的“情义”需求强
青少年对友谊的心理追求是强烈而共有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对“情义”的需要是在他们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以“为朋友两肋插刀”等现实方式表现出来的。有些青少年由于种种原因在成长的早期往往较少得到人们的关心和正常的感情温暖,因此,他们对情感的需要较为强烈,并且极易感情用事,因几句好话、几支烟就可以为别人死心塌地地做事。因此“哥们儿”、“姐们儿”之间的感情对他们有种强烈的吸引力,并表现出强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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