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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自诉步骤的区别

汪* 广东-韶关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0.01 05:09:31 418人阅读

公诉和自诉步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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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公诉和自诉步骤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三)审查程序不同。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提出控诉;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2020-10-01 05:10:31 回复

您好,关于再审步骤与二审步骤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
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您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步骤与诉讼步骤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您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步骤与诉讼步骤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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