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
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有: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分别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相加,算出超过的利息支出。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计算方法同上。
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税法》规定:对于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不准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八、各种赞助支出。
九、国债利息收入。
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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