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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欠我一千块钱,喊他还总是个种理由,就是一直不还

方**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9.30 09:41:11 320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欠我一千块钱,喊他还总是个种理由,就是一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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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了多少钱?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2020-09-30 09:42:11 回复

【法律意见】一、保存好对方欠你钱的书面证据,如欠条,银行划款记录、邮局汇款凭条等,如果没有书证,找人证--要充分的人证。二、确实需要欠条如果有的话,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说过年的时候还你,有什么样的证据?三、决定的话,被告的资料已经足够:民事诉讼状-题目居中原告:你的名字,民族,生日,身份证,住址等被告:朋友的名字,身份证,身份证住址等会按照你写的送达,虽然被告可能并不居住在身份政写的上,但是这是他的法定(暂时这样说吧),如果不能够直接送达到他名下,会公告送达(公告费和诉讼费都是由你先预交)--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两个月后再加上答辩期时间等,开庭。如果他不到庭,会缺席判决。诉讼的好处是,通过诉讼,将钱款事实确定下来,防止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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