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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可否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可以。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驳回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不同。驳回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次的,如符合条件,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重新,若当事人坚持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立案后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如果有新证据不能重新,只能向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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