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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骗婚的理由起诉吗?女方隐瞒了重大事实,离婚拒付彩礼,可以界定为无效婚姻,返还彩礼吗?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男女结婚必须完全自愿,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按照习俗举行的订婚,不属于法定的结婚程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在订婚仪式上所作的承诺,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比如书面婚约,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有一方违反婚约不打算结婚,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小邱所收取彩礼,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赖某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哪怕同居生活,女方也应该返还彩礼,但需要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以及给付彩礼数额,当地消费水平综合判断返还的数额。《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彩礼返还的标准:1.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2.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后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彩礼返还时,夫妻共同生活认定的要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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