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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2条第一款第2项

王*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20.09.28 06:42:39 426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2条第一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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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020-09-28 06: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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