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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王* 广东-汕头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28 02:29:20 419人阅读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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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
公司法第11条规矩:“设立公司必须依法拟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表现在,公司本身的行为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详细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规章规矩的方法,发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议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规章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运用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名称、在公司规章断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规章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假如遭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申述。
2.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公司规章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规章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规章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首要表现为股东依规章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如股东有权到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揭露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一起,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其他责任。
3.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规章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2020-09-28 02:30:20 回复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一般都不予以支持。(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公司法第11条规矩:“设立公司必须依法拟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表现在,公司本身的行为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详细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规章规矩的方法,发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议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规章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运用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名称、在公司规章断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规章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假如遭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申述。2.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公司规章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规章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规章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首要表现为股东依规章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如股东有权到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揭露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一起,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其他责任。3.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规章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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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的效力如何认定?

    专业解答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的效力主要应当从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认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三方面综合来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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