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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财产分割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和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母* 河南-鹤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7 10:32:48 395人阅读

同居财产分割诉讼主体不适格和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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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无疑对案件的处理带来直接影响审查关口应前移至立案阶段,才能使人民掌握好案件审理的主动权诉讼进行中如果发现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的,人民通知更换原告,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同居关系当事人为子女诉请继承权时,由于其在死者家庭中的“地位”没有取得长辈的认可等种种原因,往往有意无意地遗漏死者父母因此,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追加当事人,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后追加当事人的,还应向被追加人送达状付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甚至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2020-09-27 10:3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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