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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忘物拿走怎么定性是否会被定罪

方* 内蒙古-呼和浩特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9.27 10:32:04 320人阅读

将遗忘物拿走怎么定性是否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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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侵占遗失物,实质上就是将基于无因治理而据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可认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划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包括。不外,绝管我们以为将遗失物理解为是在形式上是不同于遗忘物的财物并可认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划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包括,这并不表明我们赞同立法者对遗失物和遗忘物所采用的目前这种分两款划定的立法模式。由于从本质上讲,无论是遗失物仍是遗忘物,都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据有人因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而丢失的财物,两者具有相同性,而且在实践中对毕竟是遗失物仍是遗忘物,司法职员去去从财物的存在状态上不易判定,尚需根据原财物所有人或据有人的陈述来认定,那么这样就存在着一个题目,即对于司法职员认定为构成了侵占罪的侵占遗失物或遗忘物的行为毕竟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划定仍是依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划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的,其抉择权并不是司法职员,而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据有人,这样的话,无疑是很不严厉的。因此今后在修改刑法时,对此题目应该予以妥善的解决。假如出于非法据有的目的拿走遗失物,其主观上非法据有失主财物的目的已经非常显著,客观上也具备了拒不退还的行为要件,其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划定的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的相关划定侵占遗忘物是会被定会侵占罪的,假如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失主可以通过有关部分来追查遗失物,一旦警察涉进,被追查到一定会受到法律严肃的制裁。

2020-09-27 10:34: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暂时遗忘物算盗窃吗问题解答如下, 拿走暂时遗忘物不算盗窃,如果当事人找到拿走钱包的人不给,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以上的,涉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拿走别人的遗忘物盗窃罪是否成立 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本人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 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也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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