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一般认为,为了解决某某事项的项目资金缺口而挪其他项目资金临时用一用,从百姓的通识来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将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些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专业解答挪用特定专项资金,违反我国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包括在各级政权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