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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上级侦查机关对下级侦查机关在立案环节有指定管辖,审查批捕和审查不需要指定管辖。理由是: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指定实际上授予了下级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的审查逮捕和审查工作都是“被动受理型”的,不需要再行指定管辖。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实际上就强调的是“同级”原则。只要立案时经过指定管辖,批捕环节就无需再行指定。
2020-09-25 22:21: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