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不发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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