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南法律咨询 > 济南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被诉讼人与诉讼人的概念

被诉讼人与诉讼人的概念

刘** 山东-济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0 17:58:24 381人阅读

诉讼人与诉讼人的概念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济南律师 行政类律师 济南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被诉讼人与诉讼人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可以看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这里的要点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管辖,并且人民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2020-09-20 18:00:24 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就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要求得到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作为原告损失的一种,在理论上应该是允许提出的。
在实际中,以否得到的支持是一件很难说的事,大多数是不行的。因为行政案件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但是也好象有少量的,金额较小的曾经判决过赔偿。
总的来说,在行政案中如果不是特别情况,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特别是大金额的赔偿是不必要的,浪费精力。

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加者,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引起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最常见的就是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原告是诉讼中提出诉讼的一方,没有原告不能诉;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不能讼,没有原被告则诉讼无法提起和进行。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然,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称为原告、被告,在判决阶段称为胜诉人或败诉人,在二审阶段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