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就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要求得到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作为原告损失的一种,在理论上应该是允许提出的。
在实际中,以否得到的支持是一件很难说的事,大多数是不行的。因为行政案件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但是也好象有少量的,金额较小的曾经判决过赔偿。
总的来说,在行政案中如果不是特别情况,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特别是大金额的赔偿是不必要的,浪费精力。
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加者,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引起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最常见的就是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原告是诉讼中提出诉讼的一方,没有原告不能诉;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被告不能讼,没有原被告则诉讼无法提起和进行。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然,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称为原告、被告,在判决阶段称为胜诉人或败诉人,在二审阶段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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