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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价值12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由于抵押权就其担保的债权而言所具有的附随性,没有债权,丙得到的抵押权是空的,是没有价值的。同样道理,抵押权人也不得单独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只有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才有意义。
抵押权人或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什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债权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准许。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权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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