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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

李** 江苏-淮安 取保候审咨询 2020.09.19 01:03:33 352人阅读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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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
(二)、
(三)、
(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2020-09-19 01:0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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