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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算医疗事故

杨** 云南-红河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18 07:15:03 462人阅读

什么情形不算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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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什么情形不算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020-09-18 07:16: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遇到医疗事故或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这一问题。如果你身边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固定证据,也就是及时复印和封存全部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有些人一遇到纠纷 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解决或者能够赔多少钱或者怎么鉴定之类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固定证据这一环节。医疗事故或纠纷与其他案件不同,在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病历资料,无论是鉴定还是诉讼都离不开病历,因为病历是反应医生诊疗全过程是否得当的唯一书面材料。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的,患方不在第一时间采取复印和封存的方式将病历固定下来,那么此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是否是原始材料或者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就很难说了。所以尽早固定证据是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之后应当做的第一件事。 其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当保持冷静克制,不要采取医闹等过激和不合法的维权方式维权,应当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应当正确对待鉴定。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鉴定,从鉴定目的来分有死因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从鉴定机构来分有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在此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及死亡的,个人建议尽可能进行死因鉴定,也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这样才能明确具体死因,将来才不会因为死因不明而承担责任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另外建议在对病历等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后,明确病历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初步得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切记在对案情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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