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老汉去世时,老大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张老汉没有分割的房产应为张老汉老伴和两个儿子所共有。现老大与老二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共有权确权、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就物权确认的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此老二的反驳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是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等综合判断
提供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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