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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 云南-文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15 10:16:55 463人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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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的。我国以土地作为课税对象或征费对象的税费主要有13项。涉及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0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停征,实际上现有税收制度中有9个税种涉及到土地资源。涉及的收费或基金项目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教育费附加等3项,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整个收费甚至是全部土地税费中的“大头”。2009年,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项...

2020-09-15 10:17:55 回复

对于购买土地缴纳的契税如何入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关于合作建房土地价值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资金并立项,合作方出土地,建成后给合作方部分房屋作为补偿,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合作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由此而言,贵公司应按取得的发票金额作为开发成本。2、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契税征收标准: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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