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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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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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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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做了哪些修改?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犯罪行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会受到刑法的严惩。我国刑法对于罪也有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刑法修正案
(九)。那么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资料给大家介绍下。
一、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做了哪些修改刑法修正案
(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同样是性犯罪的罪却未有改动,罪刑法修正案九仍然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综上所述,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将侮辱妇女罪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切自然人,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进行。我国对于罪的处罚一直保持高压状态,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同志的合法利益。
专业解答《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网络电信诈骗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络电信诈骗的量刑标准,最高是可以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数较大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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