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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款但却未用于家庭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言之,非共同债务由应该一个人偿还。但是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债权人的,而是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异议的一方首先可以从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虚构债务两方面提出异议。然后就是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要求举债的一方说明借款的用途,要考虑这个用途是否合理,比如举债两百万,说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钱用在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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