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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其中一个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追偿股东按股权比例追偿?
解答如下, 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 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选择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点评:这项修改,是因应这样的要求:例如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在IT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某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有可能创业投资公司提供大部分的资本,但可能只占少数股份,而该个人只出少许的资金,或者甚至不出资金,但占较高比例的股份。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力主做这样的修改,而本人则一直是坚定的反对派。 我对此持有疑义的原因是:这是一项极易被滥用的制度:它既可以被用来方便地逃脱债务,也可以被用来行之举;同时,这也是一项容易引发纠纷的制度。 先谈逃脱债务:在可以任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试图逃避债务,它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净资产50%的限制),然后约定10年之内不享受任何红利,10年以后再享有该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利润。 对于这样的约定,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就必然构成了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构成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则债权人尚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主张撤销该项投资)。面对这样的投资行为,债权人就非常被动了:虽然债务人投资后形成的股权也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一,可用来偿债,但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利润分配约定,这样的股权有什么价值呢谁能预料10年后的情况 再谈:A、B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B为某官员的代表。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权,前三年全部利润归A,后三年全部利润归B。这样的约定不可谓不公平,但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双方心照不宣:公司前三年不会有利润,赢利期在第四年后。当然,没有公司法的这项制度,仍在进行。 除了上述问题,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有可能引发大量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例如,股东可能仅仅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对公司在清算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未有涉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减资等,更有可能因被股东忽略而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反而增大了。
关于如何查上市公司股东这一问题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查找你所需要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这些定期报告(年报和半年报内容会较详细,第一和第三季报一般内容较小),那里会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等一系列资料,其他的网站实际上都是从这些公开资料中搬过去的。
专业解答公司债务分担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要是股东滥用独立地位或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还坑了债权人,那股东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有股东故意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逃避债务,结果坑惨了公司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这些股东就得负起连带责任,把公司的债务也给还了。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专业解答公司拖欠债务时,股东通常不需按股权比例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有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如股东滥用这些权利逃避债务,或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难以区分,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公司亏损,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债务。因为公司的债务均由公司承担,而不由股东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不是按比例承担,公司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并不是按比例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有一个问题不能直接从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文本中得到答案。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究竟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表决权? 我国民商法上认为,表决权等共益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的依据是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的问题,虽然理论界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但就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即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以认缴比例而非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律师解析 需要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需要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有相应的程序,然后还要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到工商局变更登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在股东之间交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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