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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继承法》第十二条
对于继承法第五十二条中“转继承人”顺序的回答见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专业解答《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解释是放弃继承和接受继承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就是继承开始之后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就是视为接受继承,目前我们国家《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相关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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