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下: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2、哄闹、冲击法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等。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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