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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甲乙双方未对写真集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时,著作权归乙所有。乙可以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个人写真集涉及甲的肖像权,因此如乙营利性使用个人写真集的,应事先取得肖像权人即甲的同意。
2020-09-05 12:13: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