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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可以转让吗

王** 广东-中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8.31 19:48:19 427人阅读

企业债务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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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案情]
某制衣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2006年7月份,金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金某、某制衣厂催讨还款未果,便诉至。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依附于投资人,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性,即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制衣厂所负债务应
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沈某的利益受损,沈某可依转让协议向金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金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
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
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且为平衡债权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转让后的企业与现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应限制在受让企业的财产的范围内。
[分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
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
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
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您好,关于企业转让后货款债务哪个来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转让后货款债务谁来承担
仪器厂、镇政府、李某均应承担责任。镇政府出让仪器厂有效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仪器厂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镇政府应在处理仪器厂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受让仪器厂部分资产时虽与镇政府约定承担了仪器厂相应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李某仍应在其买受资产范围内对仪器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作为主体存在的前提,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相对于债权人来说,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保证。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分割仪器厂主要生产线的行为减弱了仪器厂对外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整个债权关系的稳定性也都必然构成威胁。
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贵厂与仪器厂间的协议,债务人仪器厂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贵厂享有要求仪器厂给付货款的债权请求权。法律规定,债务的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的转让可能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债权人需要重新考虑新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转让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债务人的变更,而在于新旧债务人责任能力的变更,在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保证力的变更。本案中,仪器厂改制的后果虽然没有改变债务人的名称,却大大减少了仪器厂的责任资产,降低了责任能力,使贵厂很难实现其债权,而分割资产并没有征得贵厂的同意。因此,贵厂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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