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也符合条件,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哪怕只有1%。甲供工程。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还有一种情况,指全部或部分设备,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材料。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过,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计算方法: 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你好,是否应该返已双方合同内容约定为准,建议携带材料书面审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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