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其与主债务人间属连带债务人,根据该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认为最高人民通过《规定》修改了《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对此问题,最高人民已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并不适用于《规定》
第十七条
第二款之规定。主要理由是: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能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专业解答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的权利对其产生的影响1.在特定情形中,若债权人主动放弃对债务主体的权利主张,则担保人将自动享有解除保证义务之权利,且此项决策权完全由债权人掌握。因此,如若债权人选择弃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担保人无需为相关连带责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2.通常而言,各担保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分配标准还应参考贵方与信用社签署的联保协定中的详细条款进行确认。
专业解答在通常情况之下,当债权发生转移时,保证依然保持其效力不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将主债权转给第三方的行为,将会导致保证债权相应地进行转移,此时,保证人需要在原本的保证担保范围之内对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承担起保证责任。然而,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事前已经达成协议,明确表示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禁止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约定期间内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亦免责。债权人需在约定期间内以正确方式提出请求,否则视为未请求,担保人免责。
专业解答可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专业解答法律未强制规定债券转让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可能导致转让对保证人无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让债务人转移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担保受让债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保证人对债务转让保持选择权。第三方加入债务不影响保证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