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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8条如何规定的?

贾* 黑龙江-佳木斯 其他咨询 2020.08.30 00:47:55 344人阅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8条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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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8条如何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裁定。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减刑建议书和人民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020-08-30 00:49:55 回复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接续监管。
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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