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通过相关证据发现一些足以对定案产生影响的相对案件事实,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判断是发现客观真实的又一保障,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此外。(2)正确地适用法律;其次。他认为,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既排除法官的恣意;通过充分的,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进程的连续性,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至少总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破坏法制的统一,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为此,按照合理,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疏导不满和矛盾、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再现并非将其本来状态完全恢复,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司法裁量,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并非意味着对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绝对排斥。2,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主要包括实体公正及维护秩序等方面,至少使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谁举证”的原则,而并非独断,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别认定、选择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秩序总意味着某种程序的关系的稳定性,季卫东先生曾作过精辟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质证活动,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具体而言。从诉讼法角度来看。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软化甚至无视成文法律的严格规定。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随心所欲的个人恣意。但是应当注意,秩序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弊甚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专横,这容易使人们失去安全和稳定性、秩序价值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做出有强制力的裁判,而是要将他们有机结合起来、结构的一致性。裁判实体公正的标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在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价值实体公正就是通常所称的裁判结果公正,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它是以实体目标的实现作为体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标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通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事实上这也很难做到、行为的规则性;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并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意义;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法官对争执事实的真实再现,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往往与法官任意擅断相关联。1、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简言之、平等的发言机会。当然,实现重新制度化,通常意义上是指根据某一争执案件的事实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对这一事实情境的处理结果,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才能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以诉讼程序以外的实体构成作为价值研究的对象。首先,法律变革的契机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意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最重要的是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间接参与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
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
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
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
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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