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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要怎样确定

宋** 湖北-咸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8 07:28:02 408人阅读

民事诉讼管辖要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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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2020-08-28 07:29:02 回复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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