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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方恶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师责任

雍** 云南-临沧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5 09:21:21 467人阅读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原告方恶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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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据,只是诉讼一方的意思,证据需要经过审理,当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质证后,证据不成立的或被对方证据否认的,人民不予采信或驳回其请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2020-08-25 09:2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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