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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一)人民、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
(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2020-08-24 09:09: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