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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杀乙,却因为杀偏了,误致与自己无仇的丙死亡,对甲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尚** 湖北-荆门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23 12:28:32 4432人阅读

甲想杀乙,却因为杀偏了,误致与自己无仇的丙死亡,对甲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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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中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犯罪构成在处理主客观不相一致时的解决方法,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2020-08-23 12: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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