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汪斌与女方韩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韩美、汪斌双方约定韩美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美,汪斌名下的财产归汪斌,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汪斌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2020-08-20 16:30:48 回复专业解答在离婚事宜中,若是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那么通常便无需进行财产分割的操作,这是因为该离婚协议已经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各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当夫妻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确保在场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这份神圣的协议书中,应清晰列明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洽谈结果与处理方案。
专业解答当涉及到父母离婚并自愿达成共识将共同财产移交给子女的情况时,此做法在法律框架下是完全合规且被认可的。我们可以认为,这是父母双方自发的协商行为,其本质上更接近于赠与而非动产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财产的所有者如果能够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便有权利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送给第三方。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未成年的受赠人均有资格接受赠予。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离婚是一种比较便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一般来说,协议离婚的办理时间不会太长,只要双方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就可以办理好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协议离婚的办理时间可能会延长。例如,双方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补充资料或者解决问题,那么办理时间就会延长。此外,如果双方有争议,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办理时间就会更长。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财产分割,这容易导致未来财产纠纷。但如果双方都同意先离婚,以后再商量或合法处理财产,那也行。不过这样做,不确定性和冲突的风险会增加。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共担,那么偿还证明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保留还款凭证,比如转账记录、收据等,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清偿情况。第二,如果是通过第三方还款,比如银行代扣,那么就需要索取还款结清证明。第三,与债权人进行书面确认,让其出具清偿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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