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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受伤担责人是谁

卓** 香港-市区 学校侵权咨询 2020.08.20 04:23:56 499人阅读

学生实习期受伤担责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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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很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来说,在校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实习生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只是其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的手段。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该按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实习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培训的条款予以解决。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或约定仍无法解决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问题,可按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实习人员和实习单位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该公司是否与学校之间就实习生的人身伤害问题签订相应的实习合同或者学校在实习的指定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如双方就人身伤害事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按合同的具体内容来执行。若该公司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就按侵犯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若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

2020-08-20 04: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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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学生实习期受伤是工伤吗,学生实习期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析 1、学生实习期受伤不是工伤,实习期内的学生一般不属于劳动者,无法认定构成工伤。 2、实习企业应根据《民法典》侵权篇的用人单位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劳动者又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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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必须有证据能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认定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自然人须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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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呢?

    律师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9.04 1481阅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呢?

    律师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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