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2月份购买了广东省惠州市一套房子,当时买方的时候我明确告知我首付是不够的,开发商说可以垫付一成首付,先做资料伪装我已经交齐首付,出具相应单据,可以先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口头说的:剩余的最长分2年内还清(微信业主群里面有人可以证实开发商确实对部分人承诺过2年,有的一年,目前有聊天记录),但是签订商品房欠款归还协议的时候,也是口头说先签3个月,后面处理不了再延期,后面找他们的时候就不给延期了,要我赶紧还清,我陆陆续续截至2018年8月21日还清了剩余的1成首付,开发商于2020年8月份把我起诉了,要求我清偿剩余的违约金46000余元,我对违约金无法认同,有没有办法让法院判定我无需支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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