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农村干部不可以承包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村委会,你能够得到土地附属物的赔偿,具体要求如下:“由于土地赔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赔偿,不是一种集体收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获到土地赔偿费是基于其集体人员身份而来的。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个人劳动和奉献无关,因此,不存在所谓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同时,考虑到集体土地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时,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虽然该承包经营权人能够按照法律限定获到附着物和青苗补贴、按照补贴及土地投资的增值赔偿,但这些都是隶属承包人的事实上损失所理应得到的赔偿。
一、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限定“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限定“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赔偿花费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限定“土地赔偿费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贴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贴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认可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花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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