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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伯遭到了别人的违约,隐名股东合同违约有何规定

李* 广东-中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8.01 16:31:03 358人阅读

伯伯半年前进入一家公司进行工作,后来他被提拔为了公司的股东,但是最近他却发现公司一名隐明股东违约不投资了,所以他和对方有矛盾,请问一下隐名股东合同违约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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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
(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纠纷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是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是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第三人对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信赖为基础,公司的工商登记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任何公司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不能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

2020-08-01 16:3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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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隐名股东的投资协议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和《公司法》。
按《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如果合同双方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愿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
按《公司法》,显名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行使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通过投资协议,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隐名股东如果遇到显名股东违约:
如果显名股东违约,并不当然失去股东资格。这属于合同违约,隐名股东可以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020-08-01 16: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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