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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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丈夫因为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了,现在只留下朋友一个人。家里房产证的姓名是她丈夫的名字。朋友作为她丈夫唯一的第一继承人。现在朋友要继承她丈夫的遗产。请问夫妻问继承遗产上裞吗?
目前我国没有遗产税,所以因继承房屋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是最基本知的印花税及工本费,对于动产就没有另外的税了。另外我国虽然取消了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要求,但许多房产局在办理房屋继承时为保险起见,一般还是都会建道议先去做个继承权公证,这也是需要一笔费用的。如果达不成协议,还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就需要有诉讼费和律师费。虽然我国现阶段没有遗产税,但不排除以后会征收遗产税,这就需要我们事先作好准备,可以通过事先赠与的方式规避遗产税,而且要提早册,在被继承人死亡五年前有效,当然也可以适当购买一些高杠杆的人寿保险来对对冲风险。版这样也可以满足现金流的要求。因为如果遗产税开征的话,是需要先交税之后才能继承遗产。参照国外的经验,遗产税的税率还是挺高的,这就需要我们事先进行规划。以上是我对这个问权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专业解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丈夫去世以后,共有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妻子所有,因为共有财产当中的一半是丈夫的财产,在丈夫去世以后,除了配偶之外,子女及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丈夫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把遗产全部给了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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