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国家未出台关于一般退伍军人医疗保障和优待的相关政策,只对部分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包括医疗保障和优待。医疗支付困难,可向户籍所在街(乡、镇)社会救助窗口或者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如符合条件,受理部门将及时落实相关保障,特别是对退伍军人解困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都会加大力度,给予救助。
退役军人下岗没有优惠政策,就是退役的残疾军人也是没有优惠政策的。依据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优待的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有的优待条款,没有任何对于所有优抚对象(含上述人员)优惠政策。
一、对于具有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只有保证其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三年后就没有民政部门的任何责任何义务再与关注,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只有投入市场经济社会里,与其它劳动者一样领取失业金、再就业。
二、依据国家现行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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