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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隐名股东司法解释三关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侯** 北京-顺义区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6.28 09:53:43 337人阅读

我的叔叔上个月从一个股东那里买了一个公司的部分股份,当时那名股东是取得公司同意的,后来公司又说那名股东是隐名股东,转让书无效,我叔叔不知道他是隐名股东的身份,我想知道公司法隐名股东司法解释三关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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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公信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利益,以鼓励投资;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和不变原则,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现代公司法的企业维持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上可认定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还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假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分公司外部和公司内部进行,在公司内部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予以认定.

2020-06-28 10: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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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善意第三人如何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权利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前提就是无权处分,所以名义股东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却不实际享有股权。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就是无权处分,受让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取得股权。

2020-06-28 09:5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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