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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申请专利权,请问法律规定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段* 海南-省直辖 专利咨询 2020.06.16 14:49:40 319人阅读

我自己是一个美容师,最近我自己研发一款可以有效瘦身的产品,我已经试验多次可以使用,所以我想要申请专利权,好用来自己以后发展自己的品牌,请问法律规定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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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调整的对象专利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在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在使用该技术发明创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法调整的是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在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发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并非一切技术发明的产生和使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都由专利法调整。不受法律专门保护的技术发明,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发明人对他的这种发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也可以不使用,都不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国家也不会干预,别人如果作出同样的技术发明,或者使用了该技术发明制造出新的产品,也不发生侵权问题。因为前者没有申请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种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及其技术发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产生在生产领域(包括智力劳动的生产和转化为物质劳动的生产)和流通领域(技术发明的转让和销售),不包括消费领域。后者是指技术发明的产品即专利产品的消费。例如,某专利产品质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由于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应由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经济、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当然,如果能证明这种专利产品的质量是由于专利技术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那就由专利法调整,通过专利法的有关程序(如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来加以解决,这种情况已不属于消费领域了。
专利法调整的是一种管理关系与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无不和所有权相联,并受所有权的制约。一项技术发明一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被确定下来,发明人(包括发明单位)就对该项技术发明享有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人就可以依法对他的发明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就由专利法调整。与其他物质商品不同,作为专利的技术商品,还有一个人身关系问题。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发明名誉权,即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可以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权人的名称或发明人的姓名等,他人不得侵犯。个人获得的专利,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发明人的专利财产,但不能继承其人身权。
无论专利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与管理关系分不开。因为专利的取得和使用,都是国家按照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的,是国家对科学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职能的体现,这种管理职能贯穿在专利的确定、实施、使用以及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统一,构成了专利法调整的对象。
专利法调整的是多种主体参加的社会关系基于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而产生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机关与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以及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后者不仅包括了中国的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外国人到中国来申请专利的法人、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此,专利法也调整一定范围的涉外关系。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①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是,根据《专利法》第21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②创造性,又称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对发明创造的质量要求。
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由此可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但该新颖性的要求比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低一些。此外,《专利法》第24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丧失其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授予专利权。这些对象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020-06-16 14: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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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之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三、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时效性
  这里指的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的时效性包括二个方面。其一是专利权必须是专利的保护期限内的有效专利。具体到我国来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其他国家的专利保护期也相差不多。
  其二是专利的诉讼时效。我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于“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侵权之日的问题,一般来说,若侵权产品在专利权人所在地的市场上公开销售,或者侵权人在全国性的报纸等宣传工具上作了广告,则被视为专利权人“已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

2020-06-16 14: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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