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之后做了三次产前b超检查,检查之前,签订了《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第三次b超检查完后医院出具超声检查报告单的第二天,因已到预产期,于第二日凌晨生下一右手掌、右手指缺如的女婴。该孕妇认为其在此医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均没有告知其胎儿畸形,医生也未在病历上给予诊断或提示,告知她可能出生畸形胎儿,更未建议她到上级医院确诊。经治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及优生优育权,导致胎儿错误出生,故医院对此损害结果有严重过错,给她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造成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此事中,医院在为该孕妇进行胎儿超声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对该孕妇产下畸形婴儿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从叙述来看医院是有责任的。医疗纠纷,这个得需要进行专业医疗过错的咨询和鉴定才能确定。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处理很正常。有需要帮助的话,我们可以给您介绍吉林省内最权威的医疗专家。
2020-06-07 13:17:43 回复
如果医疗机构在从事产前检查中,因过失造成了侵权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故在医院进行检查时,就与医院之间建立了产前诊疗服务法律关系,享有优生优育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如果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