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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期限是多久?

刘** 江苏-南通 仲裁咨询 2020.06.06 15:10:34 373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最近在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他经常加班老板却不给加班费的问题,让他觉得非常的不公平,就觉得申请仲裁啊,请问一下,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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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一年之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从概念的角度来讲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相关仲裁文书无效情况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已予以说明。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仲裁裁决后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020-06-06 15: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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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条文赋予了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但对于申请不予执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予执行设立期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则被执行人可以在案件执行中的任何阶段、任何时间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时间都能提出不予执行,则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
1、房屋损失和申请人占有期间的费用难以处理。涉及房屋的执行回转问题非常复杂,主要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产权尚在申请执行人名下,其或自用或已出租至第三人用于商业经营。
2、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一是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利益。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前即提出不予执行且得到支持,申请人早就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该纠纷,到如今本案可能早已处理完毕,申请人早就可以投入到新的生产和生活,创造新的的社会价值了。二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物质利益。
3、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执行回转,不仅使法院10年前进行的执行工作全部作废,还将被迫继续做财产回转的无用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司法效率。同时,极大的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申请执行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损害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2020-06-06 15: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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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条文赋予了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但对于申请不予执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20-09-30 03:29:14 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仲裁裁决后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整理的内容可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应该在一年之内提起,超过了这个阶段便没有机会了。

  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一年之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从概念的角度来讲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相关仲裁文书无效情况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已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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