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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偷工减料,路基水稳没放或少放水泥,导致水稳不能凝固?

136****3656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6.06 13:02:12 452人阅读

市政工程偷工减料,路基水稳没放或少放水泥,导致水稳不能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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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3982条

可以检举揭发这种违法。

2020-06-06 14:00:1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25条

要咨询什么问题?

2020-06-06 13:37:08 回复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保存现场证据,通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来现场。

二,保存好剩余水泥作为索赔证据。找一个有资质的水泥质量检测机构(与该水泥厂没有任何关系,很重要),再检测该批次水泥质量包括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三,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与厂家或者销售商沟通商谈解决方案。

四,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进行诉讼索赔,委托进行质量鉴定,计算损失。
保存证据尽量报存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未使用完的水泥,而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通知监理方或其他现场第三方,同时也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通常情况下质量监督机构会对水泥产品进行检测并调解,在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消除已经使用不合格水泥对工程的不利影响,保证并维护工程的整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好,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形,与之相对应,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是不同的: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望采纳!

你好,可起诉处理,
1、民事起诉书。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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