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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上协议由男

ask****445 云南-红河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6.03 09:24:09 302人阅读

你好,我与前夫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上协议由男方赔偿,经开庭后,但男方不赔偿,债权人与男方属亲戚关系,在强制执行时,要求法院只对我一人实行强制执行。现在我可以要求重新一起实现强制执行吗?或者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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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32267条

你可以提执行异议,收集男方财产线索给法院,对方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需要帮助可以加我微信咨询,手机号可加。

2020-06-03 15:2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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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861835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25856条

您好,如果是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0-06-03 10:04:06 回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书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这是协议当事人都容易明白的。产权发生变化之后,基于财产的收益、处分等问题也发生变化。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增值部分、股权的股息等等财产这些既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经营所得,这些也当然的归产权人所有。这些间接后果容易被忽视,在办理公证中我们应当提示。个人财产由个人处理,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如对于男方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产权人名字不变更,这就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房产,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提醒变更登记,达到产权登记人于实际所有人的一致。同时应当告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人可以处理财产,如不变更登记可能给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也要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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