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跟她老公结婚多年,两人的儿子也上初中了,刚结婚那几年,闺蜜参加聚会是容光焕发的,小日子过得很幸福。最近过来跟我哭诉,我看她脸色也很差,嘴角甚至有淤青,我这才知道这几个月她老公因为生意亏损严重,回家把火都撒在她身上,有一次都把她打的骨折了躺了两个月,医院都还有就医记录,她实在忍受不了了,想要离婚,先咨询下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可否少分呢?
新《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综上所述就是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有关问题。
2020-09-30 00:35:51 回复
过错方也不一定就必须少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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