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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门已经站在车下,电动车撞车门责任怎么划分。
你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抄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百而电动车一方根据你的描述,没有明显的过错,此时,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很可能认定机动车全责,电动车无责。留言咨询点采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如果是电动车直行的话,那么是你的责任,转弯要让直行,因为你是右转弯,人家是直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让右”(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转让直”
前天晚上8点左右,我在公交车站从等候区走到上车区路过非机动车道的是火,被一辆飞驰的电动车撞倒了,后经经过120送医院,最后确定是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颊擦伤,嘴肿且破开流血,腿上多出擦伤。第二天因感染发低烧去医院挂水,共花费2000多的医疗费和检查费。现基本结痂。交警定则,我侵占了对方的非机动车道,对方在公交站台没有减速,导致我撞伤,所以怎人对等。请问这样的定则是合理的么(我认为,站台这样设计,我的路线没有错,如果错应该是我没有注意关注,责任应该3-7开,不能均等。且对方为跟交警队人熟悉,所以交警一直指责我过马路横冲直撞。)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权如果责任对半,那么是否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都跟对方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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