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在1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故意损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60周岁、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外国人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物品的;
(六)损毁公共设施的;
(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拒绝赔偿损失的;
(八)损毁的财物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九)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一般是5000元以下。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此数额以下均适用〈治安管理法〉。
一般是5000元以下。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此数额以下均适用〈治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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